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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货币财产作为公司出资需要注意的3个问题--李彦军律师
发布时间: 2018-07-30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此前我们曾对股东的出资形式进行了分析,股东的出资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货币财产,另一种是非货币财产,主要是指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探矿权、采矿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股东如以非货币财产进行出资,还应当注意以下3个问题:
一、出资时应对非货币财产进行评估作价
       非货币财产的性质决定了其价格存在不确定性,可能受市场、时间、空间的变化而导致价格发生波动,进而影响非货币财产在公司注册资本中对应的出资额。因此,在出资时应当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其进行评估作价,以确定当时的价格。

      出资时没有对非货币财产进行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认为该出资人履行出资义务存在争议的,可以通过诉讼程序由法院指定评估机构对该非货币财产进行评估作价。

      如果评估价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规定出资额的,可能会被法院认定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出资人应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对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承担法律责任。

二、以非货币财产出资,如何判断是否出资完成?
       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作为出资,表明该财产应当属于公司所有,并由公司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即所有权和使用权从出资人名下转入公司名下,物权发生了转移。

      如果只交付财产不办理变更登记,则不属于公司所有,公司对该财产不享有完整的权利(无需办理权属登记的财产除外);如只变更登记,未实际交付,则公司无法支配、使用该财产,形同虚设。

      因此,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完成以权属变更和实际交付作为判断标准,既要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无需办理权属登记的财产除外),变更至公司名下,还应当将财产实际交付给公司,使公司对该财产实现完全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在权属变更和实际交付完成前,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向法院主张该出资人在实际交付前不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

三、出资人以存在权利负担的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处理
       出资人的非货币财产存在权利负担(如抵押权、租赁权等)的,可能会影响公司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因此,一般不得将存在权利负担的非货币财产作为出资。

       如果已经作为出资办理工商登记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可以主张该出资人没有履行出资义务,法院应当责令该出资人在指定期间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解除的,将被法院认定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应对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