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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债子还不合法,但这种情况例外!--田留苗律师
发布时间: 2018-08-01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例]

王小强(化名)系王强(化名)的儿子。王强因做生意从亲戚借款60万元人民币,约定一年内还清。因经营不善,王强无力还款。一年过去了,亲戚因找不到王强,便找到了王小强。

因为其是王强的儿子,故要求父债子还,威胁王小强出具了一份承诺书,约定王小强偿还父亲借款本金和利息共计人民币61万元,一年内还清。王小强认为法律上没有父债子还的规定,且承诺书系其在受到威胁的情况下出具的,因此自己不应当承担还款义务。

[律师分析]

在我国法律上确实不存在“父债子还”,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王强的亲戚无权要求王小强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本案的特殊性是王小强给亲戚出具了还款承诺书,承诺书约定由其承担还款义务。这种承诺书不是债务的转移,即不是一种免责的债务承担。这种承诺是王小强的单方行为,无需债权人同意。因王小强承担还债义务的行为,使得可清偿的责任财产增加,债权人在这种情形下增加了本金和利息获得偿还的可能性。同时,王强并没有在上述债务中免责,债权人因王小强加入债之关系而取得了更高的保障。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下,王小强的行为属于债务的加入,债的加入这一概念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已被大量审判案例所采用,因此王小强的亲戚有权以承诺书为基础,通过诉讼等途径要求王小强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本案中另一关键点是王小强是在被威胁的情况下出具的承诺书,如王小强有证据证明该承诺书系在胁迫的前提下出具的,其可申请法院撤销这种单方法律行为,进而不承担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