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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学法丨实现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付雪薇律师
发布时间: 2018-08-06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是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新规定的特别程序。

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0条规定,在主合同纠纷案件中,对担保合同未经审判,人民法院不应当依据对主合同当事人所作出的判决或者裁定,直接执行担保人的财产。所以,相比过去先通过诉讼确认债权然后再申请执行的程序相比,以特别程序实现担保物权提高了效率,节省时间、费用、诉讼成本。

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特别程序中增设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一节:

《民事诉讼法》第196条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民事诉讼法》第197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申请人应该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应当提交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书,并附有关证据材料:如主债务合同;担保物权合同;抵押权登记证明或者他项权利证书、权利质权的权利凭证或者出质登记证明;能够证明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有关证据材料;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据材料。

2、申请事项

担保物权人可通过申请请求法院拍卖、变卖的非诉方式实现担保物权。

3、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审理的期限

审限应当适用以特别程序审理案件的审限规定,即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4、法院审理后可能的裁定结果

对于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法院即可裁定对抵押财产进行拍卖或变卖,之后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依法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