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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他人制作的微信图片作为头像,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程元第律师
发布时间: 2018-08-20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情:

乐乐为了哄女友开心,将“我爱你”翻译成多国语言,并选择背影制作成图,发微信朋友圈高调示爱。他的室友随手翻阅朋友圈,看到这张不乏创意的图片,随手保存,并将其设置为微信头像。

此事被乐乐发觉,乐乐遂向其室友主张著作权侵权责任。那么,其室友的行为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呢?

律师分析:

本案中,乐乐是图片的著作权人。乐乐将朋友圈高调将图片晒出,应视为已经发表。其室友仅仅为了将其换为微信头像,不做他用,符合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合理使用”至于其室友没有特别署名,因署名权属于著作人身权,合理使用规定的是著作财产权的情况,故而不影响乐乐室友行为被认定为“合理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