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逾期办理房屋产权证对购房人产生的风险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应明确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违约责任等。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办证违约金,是违反上述规定。
实践中,开发商往往因用地、规划、施工、竣工手续问题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公共维修基金、土地抵押权问题不能及时办理产权登记。开发商在准备《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规避办证的义务。
因为我国不动产实行登记制度,不动产权利的转移和设定在登记之前只以债权体现,在完成登记后才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才能得到物权保护。
购房人迟迟不能取得产权登记,毫无疑问会影响购房人的权利的实现,具体体现在:
1、房屋被开发商抵押、再次出售的风险,或被开发商的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
2、购房人不能用房屋抵押贷款获得活动资金;
3、购房人不能根据市场和需要随时出售房屋,即使出售也会影响售价;
4、无法进行赠与、继承等处分;
5、不能办理产权登记的违章建筑,有被强制拆除的风险;
6、不能落户。
如购房人遇到开发商逾期办证的情况,尽快通过诉讼视情况要求办理产权登记并主张违约责任或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主张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