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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学法丨旅游景区该尽到哪些安全保障义务?--许迪律师
发布时间: 2018-12-04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如国庆十一七天长假或是春节假期,很多人选择出门旅游。这也使得各大景区游客人数陡然增多,安全压力加大。

那么,从法律角度看,旅游景区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包括哪些呢?

通常来讲,旅游景区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内容包括两个方面:

一个是“物”的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体现为保管、维护及配备义务。换言之,旅游景区应对其所能控制的场所的建筑物、运输工具、配套设施、设备等的安全性负有保障义务。

另一个是“人”的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这种义务体现在旅游景区应配备适当的人员为参与社会活动的他人提供防止外界及第三人侵害的保障,具体而言包括告知义务、警示义务、救助义务和旅游经营者的选任义务。

与此同时,结合目前的旅游景区安全责任纠纷内容来看,安全保障义务本身并没有对注意的内容和标准给出确定的规则,判断是否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还需要借助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即法定注意义务)和审慎管理人的判断标准,通常以行为人是否尽到了同类交易情形下通行的注意义务作为衡量的尺度。

例如,某景区在入口附近设置了游客须知栏,同时设置了导览图清楚显示了景区的安全游览路线,这表明景区已经履行了对游客的告知、警示义务。但如果某游客不按景区提示进行游览,而是擅自选择未经开发的荒野偏僻路线,导致自身受伤。景区管理处得知后,立即组织人员对受伤游客进行搜救,并送医治疗。综上,景区已经尽到了对游客的安全保障义务。而反观游客,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进入景区后未按景区提示指引的安全路线游览,擅自选择未经开发的荒野偏僻路线游览以致受伤,其应对自己的损害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