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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则案例分析影视剧共有著作权纠纷的处理与风险防范--李彦军律师
发布时间: 2018-12-04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例】

北京某公司与上海某公司签订了联合摄制合同,约定共同投资拍摄一部电视剧,北京公司某公司负责提供剧本,并保证剧本不侵犯其他人的作品版权,且只提供给上海某公司使用,电视剧的版权及因联合摄制电视剧所形成的全部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衍生利益及所有一切权利均属两公司共有并按出资比例分配。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抵押或出卖关于联合摄制电视剧的任何财产、资产和无形权利,不得将其在电视剧中的权益转让或抵押,不得产生与电视剧相关的任何费用、责任和义务,由此引起的一切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并应赔偿对方的一切损失。

不久,北京某公司与第三方签订了《版权质押典当合同》,将电视剧的版权及原剧本的电视剧使用权质押给了第三方。

此后,北京某公司与第三方签订了《绝当协议书》,明确对《版权质押典当合同》进行绝当处理,北京某公司将电视剧的版权及原剧本的电视剧使用权、发行权和唯一的电视剧摄制数码母带(含制作许可证、发行许可证)移交给第三,由第三方全权处置。

上海某公司认为,北京某公司的典当行为侵害了其所享有的涉案电视剧及剧本著作权,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向法院起诉要求北京某公司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联合摄制合同》约定,涉案电视剧版权及因联合摄制电视剧所形成的全部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衍生利益及所有一切权利均属两公司共有并按出资比例分配,该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两司合作创作涉案电视剧,应依法按份共有涉案电视剧的著作权。且《制作许可证》上载明,涉案电视剧制作单位为北京某公司,合作单位为上海某公司,亦印证了两公司在拍摄完成涉案电视剧后共同享有涉案电视剧的著作权。

对著作权进行质押和转让,是对著作权权利的重大处分,北京某公司对涉案作品著作权进行质押和转让,均未与上海某公司进行任何协商,违反了著作权法及双方合同的约定,该行为导致作品著作权被转让的严重后果,使共有权利人丧失了对涉案作品的控制并进而失去与涉案作品的联系,无法参与到涉案作品的发行利用以及由此的利益分享和亏损承担中来,属于未经共有权利人许可侵害其权利的行为,北京某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上海某公司的直接经济损失。

【律师分析】

1、《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2、根据上述规定,著作权共有权人只有在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时,方可单独行使作品的著作权:

(1)与其他共有权人协商不成;

(2)其他共有权人无正当理由;

(3)行使的权利不含转让;

(4)与其他共有权人分享收益。

3、从上述条件可以看出,“协商不成”是关键条件。在实际操作时,可以通过邮寄书面函件或者对协商过程进行录音录像,以确定各方协商不成的事实。

4、由于影视剧投资巨大,各方为了降低投资风险,往往由多个主体共同投资摄制,形成了著作权共有的状态,但客观上也为将来影视剧著作权的行使和后续权益的开发埋下了隐患。

为了避免因著作权共有产生的纠纷,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著作权归某一方所有,其他方仅享有收益权,也可以约定著作权由各方共有,但是共同授权某一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著作权,被授权方按照约定比例为其他方分配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