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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法律规定:著作权“转让”和“许可”差异大,签订合同须分清--李彦军律师
发布时间: 2018-12-10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例】

孙某与某公司签订了《影视剧本著作权转让合同书》,约定孙某将其创作的电影剧本转让给某公司,转让合同约定之剧本著作权期限为10年(自合同生效起),2022年后收回;转让权利种类包括摄制权(将剧本拍摄成数字电影的权利)、广播权(剧本通过电视台广播的权利)、改编权(在剧本基础上进行改变,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转让费用为人民币5万元;孙某担任该影片的联合导演;某公司保证在合同签署后三年内使转让产品上市(或电视台播放、出版等)。

合同签订后,某公司未经孙某同意私自将剧本转让给第三方,且在影片备案文件中未将孙某列为联合导演。孙某认为某公司严重违约,向其发函通知解除合同。此后,孙某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某公司认为,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其已经向孙某履行了支付转让费的合同义务,孙某也将在电影中享有署名权;《影视剧本著作权转让合同书》是著作权转让合同,著作权转让可以附期限,不同意孙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著作权许可使用制度和著作权转让制度。著作权许可使用是指,著作权人有权将其著作财产权中的一项或多项权利许可给他人在一定时间一定地域范围内专有或非专有使用。著作权转让是指,著作权人有权将其著作财产权中的一项或多项权利在一定地域范围内转让给他人所有。两者的区别在于著作权许可使用中被许可人获得的是在一定时间内的使用权,当合同约定的时间届满后,被许可的权利自动回归许可人,被许可人无权再使用被许可的权利。著作权转让中受让人获得的是被转让后的著作权,并不具有时间限制。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书》中明确约定孙某“转让”合同约定之剧本的部分著作权期限为10年并于2022年后将相关权利收回,可见该合同虽名为转让,实质上却系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某公司依照合同约定,获得的应当系《触犯天条》剧本部分著作权的为期10年的使用权,故对孙某关于《转让合同书》系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诉讼主张予以支持,对某公司关于该合同系著作权转让合同的抗辩主张不予支持。

【律师分析】

1、著作权转让和许可是行使著作权的两种主要方式。

《著作权法》第10条第二款规定: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第二款规定: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二者的区别在于,著作权转让的权利永久归受让人所有,无期限限制;著作权许可使用有期限,期限届满后被许可的权利自动回归许可人,被许可人无权再行使权利。

2、实践中,一些影视从业人员对著作权“转让”和“许可”没有明确的概念,误将“让对方拍摄影片”表达为“转让给对方”,混淆“转让”和“许可”的区别,容易引发著作权纠纷。对于著作权人,建议在洽谈合作时尽量使用“许可”或者“授权”进行表述,以减少因此概念不清导致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