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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种情况下可以追加公司前股东为被执行人?--程元第律师
发布时间: 2018-11-16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情】
       某公司因拖欠包工头工程款,被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公司给付工程款后,公司仍未履行义务。包工头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公司财产,但经法院调查,该公司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遂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案件至此,包工头想追加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希望能要回钱来。经过调查,包工头发现公司现在的股东已经跑路,但公司股东在这几年的时间里出现了多次变更。那么,这些股东能否被列为被执行人呢?

【律师观点】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在本案中,如果公司的前股东没有完全履行自身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包工头是有权申请法院追加这些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为被执行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