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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法律规定:实际控制人损害公司利益,股东该如何维权?--程元第律师
发布时间: 2018-12-12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情:

甲、乙、丙三人是一家公司的股东。甲为大股东,同时兼任公司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乙和丙是小股东。

该公司成立后一直研究某项专利,甲作为研究该项专利的主要项目负责人。公司为该研究项目投入了大量的资金、设备等物质技术条件,但甲在取得研究成果后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了专利。

乙、丙认为甲的行为侵害了公司的利益,但乙、丙均是小股东,在无法实际控制公司的情况下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观点: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控股股东等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侵害公司利益,而公司在上述人员控制之下不能或怠于以自己的名义主张权利,导致其他股东利益受到损害的,其他股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及公司的利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甲实际控制该公司,该公司在甲的控制之下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主张权利,故小股东乙、丙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专利法》第六条之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

本案中甲是该公司组织研发该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在此过程中系执行单位职务并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进行研发,则最终的研究成果,亦即涉案专利申请研究成果也应认定为职务发明,应归属于该公司所有,相应的专利申请权也属于该公司。即便甲是该公司大股东及法定代表人,也不能损害公司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