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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法律规定:公公婆婆向儿媳索要带孙费,终获法院支持!--许迪律师
发布时间: 2018-12-13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例】

老王夫妇的儿子小王和儿媳月月于2015年结婚,婚后第二年即2016年有了儿子王小丹。可好景不长,因小王夫妇在婚后常因琐事争吵,月月于2017年5月到法院起诉小王要求离婚,法院经过审理,于2018年5月判决二人离婚。

在诉讼离婚期间,孙子王小丹一直由老王夫妇照看,小王除了偶尔负担下孩子的饭费和看病费用外,从没向老王夫妇支付过任何其他费用。老王夫妇每月都依靠退休金生活,现在还要拿出一部分来负担孙子的日常生活开支,感觉压力很大。遂要求小王支付“带孙费”,被小王拒绝。于是,老王夫妇一纸诉状将小王和月月告上法庭,要求他俩支付孙子王小丹的抚养费8000元。

最终法院经过审判,支持了老王夫妇的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老王夫妇是否有权向小王夫妇索要“带孙费”。

但凡懂点法律的人都知道,父母是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在父母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孩子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对自己孙辈并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目前,我国法律中还没有“带孙费”的概念和相关法律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根据《民法总则》中“无因管理”的规定,即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因此,本案最后法院支持老王夫妇的请求,结合被抚养人王小丹的实际需要和本地生活水平,作出上述判决是合法且合理的。

随着社会的发展,年轻人“啃老”的情况明显增多。许多老年人由于传统思想的原因,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都会帮助子女带孩子,以减轻子女的压力。这本身无可厚非,但这绝非是老人的义务所在。子女该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能掩盖,更不能逃避。否则,不仅于情不符,更是于法不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