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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学法丨缔约过失责任纠纷简述--付雪薇律师
发布时间: 2018-12-17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例】

2017年11月,赵一(化名)通过他人得知王久(化名)有楼房出租,便与王久协商租赁事宜。2017年11月30日,双方看房后,王久要求赵一先交50万元租金,后经协商赵一转账35万元租金。

不久赵了解到,王久隐瞒了该处房屋的性质及其无法办理宾馆手续等问题。因赵一租赁房屋开宾馆的目的根本无法实现,双方未能签订租赁合同。赵一找王久退还所支付的35万元租金,遭到王久拒绝。

赵一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王久返还赵一35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11月30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法院经审理认为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以违反先合同义务为前提,而先合同义务的基础是诚实信用原则。先合同义务一般包括告知义务、保护义务、保密义务、不得欺诈义务及其他依公平诚信原则应负的义务等。

本案中,赵一以经营宾馆为目的租赁房屋,王久对此知悉的情况下想将自己承租的房屋转租给赵一,收取赵一35万租金后王久应承担使租赁合同成立的辅助义务。赵一最终能入住,王久另行将该房屋转租给案外人。王久在收取了赵一35万元租金,表示其和出租方之间租赁合同已经解除的情况下,明知已将房屋转让给赵一承租的过程中,又另行将房屋转租给案外人,未尽告知义务,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致使赵一损失,故本院对于赵一要求王久返还35万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王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赵一3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