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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学法丨擅自使用他人的卡画形象,同样可能构成侵权!--李彦军律师
发布时间: 2018-12-28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例】

张某是知名艺人。某公司未经张某许可,委托他人创作了以张某为原型的卡通图片,在对外宣传时还标注了张某参演的部分节目。张某认为该公司侵犯了其肖像权,于是向法院起诉。

该公司认为其使用的图片并非张某的肖像,而是卡通形象,属于艺术创作,属于著作权范畴,且该卡通形象并不能直接辨认为张亮本人;且张某对其姓名并不享有姓名权或专属使用权利。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张某作为有一定知名度的艺人,其肖像权中包含着一定的财产利益,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张某作为肖像权人,对自己肖像的商业使用价值享有支配权,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卡通形象虽不能直接辨识张某本人,但其作为文章的配图,与文章内“张某、xx和T台”等字样呼应,很容易将上述卡通形象与张某产生联系,使卡通形象具有明确的指向性和辨识性,属于肖像权的范畴。

该公司将该图片用于商业宣传,侵犯了张某的肖像权,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律师提示】

1、自然人的肖像权依法受到保护

肖像权是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利益并有权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条的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2、以自然人原型为基础创作的卡通形象属于肖像权保护的范围

肖像是自然人外貌形象在物质载体上的再现,强调的是自然人面部形象的可识别性,至于肖像再现的物质载体、手段并不影响以某种形式存在的自然人面部形象归属于肖像的范畴,故肖像可以通过绘画、照相、电影、雕塑等造型艺术手段加以反映。

卡通漫画属于绘画的一种特定形式,可以作为再现肖像的造型艺术手段。只要卡通漫画所反映的是具有可识别性的自然人形象,则该卡通形象就可以归属于肖像概念的范畴,从而成为我国法律肖像权保护的对象。

3、卡通形象的著作权人不得以著作权对抗他人的肖像权

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了作品的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但这并不代表著作权的行使不受任何限制。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条的规定,未经公民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因此,即使著作权人独立享有作品的全部著作权,仍不得以著作权对抗公民的肖像权,也不能以享有著作权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