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某公司因资不抵债,被相关债权人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法院受理破产,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公告,公司债权人甲于公告三个月内并未向法院申报其对公司的债权。公司重整计划实施期间,甲起诉公司要求行使债权。一审法院受理后,以《企业破产法》中相关规定为由,驳回起诉。甲不服一审裁定,认为起诉公司是另诉行为,不应适用《企业破产法》,上诉至二审中院。
中院经过审理认为:
《企业破产法》禁止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行使权利,其立法本意即是为了保障重整计划的顺利实施。甲虽然单独起诉公司,但也是为了要求公司履行债务的目的,可能影响公司重整计划的实施。既然甲在公告期间内没有申报债权,再重整计划实施期间内不得行使权利。
中院同时认为,《企业破产法》并未剥夺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的实体权利,甲仍可在公司重整计划实施完毕后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