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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学法丨追偿权纠纷简述--付雪薇律师
发布时间: 2019-01-03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例】

2017年10月29日,真真谎称其创业项目发展好但急需资金,建议金丹(化名)用名下房产为其向银行贷款提供抵押担保,金丹将名下三套房产抵押给某银行某支行,签订了《个人最高额抵押、保证额度借款合同》。同日,金丹同某银行就上述借款又分别签订《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金丹在真真借款额度及借款期限内向某银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约定了保证的范围和期间。真真取得上述借款200万后,并未用于公司经营。2018年5月,因真真涉嫌刑事犯罪被立案侦查,导致某银行提前抽贷,金丹不得不替真真向某银行偿还利息及贷款本金。截止到起诉前,金丹替真真向某银行偿还了贷款本息共计500万元。

金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真真偿付金丹为其代付的银行贷款本息500万元。

【法院认为】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案中,某银行与真真、金丹、安康利公司签订的额度借款合同,某银行与金丹签订的保证合同,均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根据金丹提交的证据,金丹于向某银行代真真偿还了贷款本金、利息共计500万元,金丹有权就上述款项向真真进行追偿。因此,本院对金丹要求真真偿付本金400、利息100万元的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真真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金丹代偿本金400、利息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