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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法律规定:债务人将房屋低价出售他人,债权人有权申请撤销!--付雪薇律师
发布时间: 2019-01-02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原告张三起诉到法院,主张:

2016年8月1日,被告李四向张三借款人民币5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6个月,但被告到期后未还款。原告了解到,被告于2017年1月12日将其所有房屋以严重低于市场价格的8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第三人王二。被告李四低价转让房屋,对作为债权人的原告造成损害的,所以李四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被告与第三人王二之间的买卖合同。

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对房屋进行价格评估,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房屋进行了估价。估价结论为:该房屋在估价时点2017年1月12日的价格为人民币161万元。

法院认为:

评估的161万元应视为交易时交易地的市场交易价。

而讼争房屋的交易价格为80万元,尚达不到市场交易价的50%,应属明显不合理的低价。

被告在明知对原告已经在法院对其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将其名下的房屋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给第三人,该行为导致原告的债权无法实现,因而已对作为债权人的原告造成损害而第三人不构成善意取得。判决撤销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