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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休年假工资报酬仲裁庭最易支持!--田留苗律师
发布时间: 2018-11-20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例】
       王然(化名)2012年1月入职“平安公司(化名)”,2015年1月合同到期后入职“永顺公司(化名)”工作至2018年12月31日离职。

      离职前最后一年单位未安排其休年假,其与单位沟通,单位以公司人事部门员工调动,无法核实其是否休年假为由拒绝支付年假工资。

      王然咨询律师可否主张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自己没有证据,难度大不大?

【律师分析】
       王然自2012年1月1日起参加工作至2018年12月,其已经满足了享受带薪享受年休假的条件。因永顺公司在最后一年未给王然安排年休假,永顺公司应当按照300%的标准向其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

      王然无须担心举证责任问题,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及实务经验,王然仅需要对其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进行举证既完成了基本的举证责任(提供工作年限的证据,如:劳动合同、社保记录等),至于是否享受了年休假的举证责任应由永顺公司承担举证责任。

      回到本案,王然参加工作至今已满1年不足10年,其应当享受的带薪年休假为5天。如永顺公司无法举证王然已休年休假,便应当向王然按照300%的日工资标准向其支付5天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已支付工资部分应当从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