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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母亲偏心儿子,将用去世父亲工龄购买的房屋遗嘱给他,合理吗?--程元第律师
发布时间: 2018-11-23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情】
       老王与李阿姨系夫妻,婚后共同生育一女一子:长女大娟,长子二成。老王于1987年突发心脏病去世,未留遗嘱。李阿姨在老伴儿去世后未再婚,并于1998年以老王和自己的工龄折抵房款,将一直以来二老共同承租的公房购买购买下来,登记在李阿姨自己的名下。由于李阿姨重男轻女,偏疼二儿子,遂于2014年立下唯一一份遗嘱,百年后将该房产留给长子二成。

      2016年,李阿姨去世。大娟遂将自己的弟弟二成诉至法院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分割诉争房屋。主要理由有二:
一、不认可李阿姨自书遗嘱的效力;
二、李阿姨购买房屋时是用了两位老人工龄折抵房价,该优惠属于双方住房的补贴,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诉争房屋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即便认定遗嘱的真实性,李阿姨也无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观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诉争房屋是老夫妻共同财产还是李阿姨的个人财产。虽然李阿姨在购买房屋时使用了老夫妻二人的工龄,但此时老王已经去世,不可能享有房屋所有权。享受工龄优惠是专属于李阿姨自身的权利。所以不应将诉争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判决
        大娟在没有拿出有力的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法院认定乙的遗嘱有效。与律师观点相同,法院亦认定诉争房屋为李阿姨个人财产。

      最终,法院驳回了大娟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