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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学法丨格式特许经营合同的解除--付雪薇律师
发布时间: 2018-11-26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一、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享有法定的解除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如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甲方承诺在签订本协议并受到乙方支付的加盟定金之日起1个月内(加盟保留期),保留乙方在本协议约定区域商圈内的优先被特许资格”。如甲方未尽到审慎的义务,未对乙方所在商圈区域内已经存在其他特许经营店铺的信息进行披露,导致乙方根本不能在商圈区域挑选出合适的店铺进行经营。因此甲方导致乙方签订合同的根本目的不能实现,构成根本违约。
因此,乙方享有该法定解除权。

二、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享有单方解除权。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三、格式特许经营合同部分条款无效
       《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特许经营合同中包含的免除特许人责任、加重被特许人责任、排除被特许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