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诚源自法之正义 业精始于品质卓越

法律咨询:400-779-9966

说公司

您当前的位置是: 首页 > 律师说法 > 说公司

说公司
2018学法丨从一则案例看影视剧本质量争议的约定和处理--李彦军律师
发布时间: 2018-11-29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例】
       某影视公司(甲方)与孟某、苏某(乙方)签订《电视剧编剧创作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担任某情景喜剧的剧本统筹与总编剧工作职责,为甲方创作文学剧本;甲方具有对该作品的终审权;乙方应完全配合甲方制作时间安排,提高创作剧本效率,做到保质保量。乙方应该根据甲方提出的合理的要求在约定时间内修改剧本至完稿与导演工作对接为止;如果乙方创作剧本未能达到甲方对质量与数量的要求,甲方可以随时停止委托,但甲方必须支付已经完成并通过剧本终审的集数酬金,如预支超过,乙方承诺无条件退款。

      合同签订后,影视公司向孟某、苏某预先支付了25万元的稿酬。但此后影视公司认为二人创作的作品未能达到创作要求,作品无法采用,通知孟某、苏某停止继续创作,终止委托。因二人至今拒不退款,因此向法院起诉。

      孟某、苏某答辩称,二人依合同约定向影视公司提交了剧本大纲、人物及场景设置、1-45集故事梗概及1-3集剧本,影视公司提出了局部的修改意见,并表示对二人作品的认可。此后二人向影视公司提交了30集剧本完成稿,而影视公司并未通过任何方式提出修改意见,亦未支付剩余稿酬,导致编剧工作无法继续。二人认为影视公司违约在先,故已依合同约定停止创作,不同意影视公司的起诉,并反诉要求解除合同,判令影视公司支付拖欠的稿酬并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合同中约定的剧本通过终审是指孟某、苏某应根据影视公司的要求创作剧本并根据该公司及该剧导演组对剧本的修改意见进行修改,直至影视公司认可剧本质量达到符合拍摄要求的水平。本案中,孟某、苏某双方主张其提交的剧本已达到质量要求,影视公司不予认可。现有证据表明影视公司对孟某、苏某前期提交的剧本质量不满意。且双方均认可影视公司享有单方面决定剧本是否符合质量要求的权利。合同履行过程中,影视公司未表示孟某、苏某提交的剧本已符合质量要求。本案中,影视公司向法院明确表示孟某、苏某提交的剧本不符合质量要求。综上,该院认定孟某、苏某提交的剧本最终未通过影视公司的终审,故影视公司有权依据合同解除合同。

       二审法院认为,通过双方在合同中的上述约定能够看出:无论是全部剧本,还是对剧本已经完成的部分,影视公司均享有“终审权”,且双方均认可该“终审权”系依据影视公司的主观意志判断作为标准。该权利属于一种绝对权,即只要影视公司主观上认为孟某、苏某创作的剧本不符合其要求,影视公司就有权拒付孟某、苏某稿酬。

        孟某、苏某申请再审。

        再审法院认为,虽然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由影视公司来行使“终审权”,且双方均认可该“终审权”系依据影视公司的主观意志判断作为标准,但对于“终审权”如何行使并无明确约定,本院再审认为“终审权”的行使应当及时并符合公平原则。影视公司虽然对孟某、苏某的第一阶段相对8万元稿酬的创作提出了修改意见,但其随后又向孟某、苏某部分支付了第二阶段稿酬并继续让孟某、苏某提交剧本,表明影视公司已对孟某、苏某第一阶段的创作行使了“终审权”,故第一阶段8万元的稿酬不应以未通过“终审”的理由要求孟某、苏某返还。

【律师分析】
        有好的剧本才可能拍摄出好的影视剧,剧本质量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影视剧的艺术质量。我国法律没有对剧本质量的高低和判断标准作出规定。为了避免产生争议,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对剧本质量进行认定:

一、在签订合同时尽量对剧本的质量标准和验收方式作出明确、详尽的规定。增加审稿程序,通过各个环节对剧本质量进行把关。

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影视公司(委托人)对剧本质量有异议,应当及时提出修改意见,并按照合同约定主张权利。

三、可以约定以第三方机构的审查结果作为剧本质量合格与否的判断标准。

四、从影视公司(委托人)的角度来说,在合同中约定其享有“终审权”或者(不限次数)要求编剧对剧本进行修改的权利,是对其最为有利的约定;对于编剧而言,通过详细的审稿环节、给予影视公司(委托人)两到三次的修改权/异议权,是相对公平的约定,也有利于编剧工作的正常开展。从自身利益来说,在签订编剧合同时,双方要结合各自在合同中的地位优势和劣势,对剧本质量的审核、确定作出相对公平、合理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