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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他人名义开设网店,能否确认所有权归本人所有?--李彦军律师
发布时间: 2019-02-13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问题】
       2010年,姐姐使用弟弟名下的支付宝账户在淘宝网注册了一个网店,并由姐姐实际出资经营至今。现弟弟擅自修改了支付宝账号密码,并向姐姐索要高额补偿。姐姐认为自己是网店的实际投资和经营者,所有权属于其本人所有,想通过法律途径要回店铺。

      姐姐的要求能否实现呢?

【律师分析】
一、网店是一种网络虚拟财产
       网店是指在互联网上创建或者设立、用于销售商品或者服务的店铺。相对于在固定场所开设的实体店,客户只能通过互联网对网店进行访问,购买网店销售的商品或者服务。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店在现实生活中已经十分普遍。对于店主来说,网店是一种可由其拥有和支配、并可带来财产价值的网络虚拟物,属于网络虚拟财产。

二、网店所有权人的权利依法受到保护
       2017年10月1日实施的《民法总则》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除此之外,我国法律对于网络虚拟财产没有明确规定,但并不意味着网络虚拟财不受法律保护。

      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据此规定,网店作为一种网络虚拟财产,其所有人对网店享有财产所有权,网店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

      在上述问题中,以弟弟名义设立的网店是一种网络虚拟财产,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当姐姐和弟弟对网店的所有权归属产生争议时,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网店归姐姐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