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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法律规定:欠我钱的人意外死亡,我的钱该找谁要?--田留苗律师
发布时间: 2019-02-12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例】
       2017年3月5日宋涛(化名)为王冉(化名)出具借条和收条,内容为:自王冉处借款人民币100万元,约定还款期限为2018年3月5日,借款利息为年利率24%。2017年3月6日,王冉通过银行转账形式将上述借款支付到宋涛账户内。2018年6月2日宋涛因为债务压力自杀身亡。

      王冉认为冤有头债有主,现在宋涛去世了,自己的钱要不回来了!
 
【律师浅析法院主流认定思路】
       宋涛虽然去世,但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其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因此,王冉可以宋涛的第一顺位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为被告,以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为案由提起诉讼,要求宋涛第一顺位继承人承担债务清偿责任(偿还本金及利息)。

      在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王冉应当证明其与宋涛的债务真实合法。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类案件是一种债权确认与继承双重法律关系相结合的综合类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