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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企业退出行业,亦不能免除其保证责任!--成元第律师
发布时间: 2019-02-14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去年10月,小布与某公司签订融资理财协议,小布投资10万元,双方约定了定期的分红、收益,投资期限届满后,该公司将投资本金返还小布。同时,某融资担保公司出具担保函,承诺为双方的协议做担保。但担保函中未明确担保的数额、期限、方式,只承诺“全额担保”。就在小布和某公司约定的投资期限届满前几日,作为担保人的融资担保公司向当地金融监管局提出退出行业的申请。

      那么,融资担保公司退出行业后,能否免除其之前作为担保人应承担的保证责任?
融资担保公司出具担保函,是单方允诺的担保行为。担保函内容具体明确,形式符合

法律规定,应为有效的担保。

该担保函中未明确担保的数额、期限、方式。

      根据《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该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视为连带责任担保。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的,小布有权自投资期间届满起六个月内要求融资担保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该融资担保公司即便退出融资担保行业,退出后不再具备融资担保的资质,所签订的融资担保合同当属无效。但其在先出具担保函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亦不能免除其连带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