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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学法丨房屋异议登记不当损害责任纠纷简述--付雪薇律师
发布时间: 2019-03-26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例】

2015年6年11日,李丽(化名)与案外人张迈(化名)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坐一套房屋出售给张迈,张迈于2015年6年12日之前支付给李丽80万元定金,并约定30天后过户。2015年6年15日,被告赵来(化名)以该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将李丽起诉至法院,并于2015年6年16日在国土资源局申请异议登记,导致了张迈购买的该房屋无法进行网签、过户。

张迈于2015年7月中旬提起诉讼。2015年11月5日,法院驳回了赵来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的诉讼请求,李丽于该判决书生效次日在国土资源局注销异议登记。2016年1月,法院对张迈起诉一案作出判决:判令李丽退回定金80万元、支付张迈违约金30万元、中介费15万元及承担案件受理费5万元。

李丽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赵来支付李丽因房产异议登记给李丽造成的损失50万元,其中包括因被告滥用诉权导致李丽赔付的中介服务费15万元、违约金30万元、案件受理费5万元。

法院认为: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根据查明的事实,赵来申请对于涉案房屋的异议登记,在异议登记时明知异议不当所应承担的责任。申请异议登记时,赵来向法院提出的所有权确认之诉,最终以证据不足,败诉,证明赵来提出的异议登记缺乏事实依据。因为赵来的异议登记,导致李丽最终向张迈赔付的各项费用,应认定为李丽产生的损失,对于李丽主张的要求赵来赔偿其已经支付给张迈的违约金、中介费及案件受理费共计50万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赵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李丽因其申请异议登记不当而产生的损失共计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