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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学法丨虚假房屋登记损害责任纠纷简述--付雪薇律师
发布时间: 2019-03-26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例】

2016年,李四取得一房屋的所有权。2017年3月,李四发现上述房屋被张三以伪造的身份证,冒充李四申请所有权证补证登记,并违法转让给案外人王五。王五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后,又将房屋进行了转让。李四认为,张三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冒充李四签署并提交补证申请书和房屋买卖合同等申请材料,将李四所有的房屋非法转售。且法院生效判决中判决张三与王五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张三实施的骗取登记的行为,已构成侵权。

李四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张三赔偿李四的房款损失200万元。

法院认为:

我国物权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张三向房屋产权登记机关提交伪造的李四身份证,冒充李四身份,是导致涉案室房屋由李四过户至王五名下的主要原因。现涉案室房屋已经登记在他人名下,李四的财产权因张三的虚假登记行为遭受了损害,张三应当予以赔偿。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李四房款损失二百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