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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他人创作的文学作品录制成音频公开播放,属于侵犯著作权行为--李彦军律师
发布时间: 2019-02-25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问题】
       某文化公司咨询,称其签约作家创作的文学作品几年前已经出版,现在某知名音频APP上发现有人未经作家许可,擅自将该文学作品录制为音频,获得了很高的播放量,认为侵犯了作家的著作权,欲追究上传者的法律责任。
 
【律师分析】
一、将他人的文学作品录制为音频,属于录音制品
       根据《著作权法》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录音制品,是指任何对表演的声音和其他声音的录制品,将他人的文学作品录制为录音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实践中,通常将根据已有文学作品制作的录音制品称为有声读物或者有声小说。

       如果该录音制品对原有文学作品进行了改编,具有较高的独创性,可能构成新的作品,对该录音制品可以按照形成了演绎作品的录音制品进行保护,但是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如果该录音制品按照原有文学作品进行录制,没有改变作品内容或者改变的程度较小,不足以构成新的作品,可以按照录音制作者邻接权进行保护。

二、未经许可将录音制品上传至音频APP,侵犯了文学作品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作者对作品享有十七项著作权,其中一项权利为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录音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制品享有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因此,将他人的文学作品录制为音频并上传至APP或者互联网上,应当经过文学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否则即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三、音频APP(即平台)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音频APP作为专门从事包括有声读物在内的音频类内容服务的互联网平台,其应该意识到在个人用户上传的涉案有声小说中会存在制品的权属问题,应当能够尽到注意义务。如果平台提供了搜索服务和相关频道的分类,为网络用户实施侵权行为提供了帮助,主观上存在过错,可能与直接上传有声读物的网络用户构成共同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