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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法律规定:连续工作超过12年,裁员补偿金如何计算?--李彦军律师
发布时间: 2019-02-28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问题】
       某公司欲进行业务调整,需要进行裁员。在考虑裁员方时,公司发现有一些员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经超过12年,最长的已经有20年了,比较相同的一点是这些员工的工资都没有超过当地月平均工资的3倍。

      公司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发生了争议,有人认为最多只需要补偿12个月的工资,有人认为不受12个月的限制。那么员工的经济补偿金究竟该如何计算呢?
 
【律师分析】
一、补偿年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的月工资超过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才受到12年的限制,即最多补偿12个月工资;只要月工资不超过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即不受12年的限制,应当按照员工在该单位实际连续工作年限计算补偿金。

二、补偿年限的起算点
       《劳动法》及相关配套办法和司法解释规定了用人单位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10种情形,《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和司法解释规定了用人单位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23种情形,新增了多种《劳动法》未规定的补偿情形。由于两部法律实施的时间不同,因此对于《劳动合同法》新规定的补偿情形,只能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

      比如说,《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员工劳动报酬的,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该员工在2008年1月1日前入职,则2008年以前在该单位的工作年限不计算经济补偿金,只能以2008年1月1日至离职之日期间的工作年限计算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