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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实际控制人擅自转让公司资产,小股东如何维权?--李彦军律师
发布时间: 2019-04-09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例】

张某、赵某等十多位股东共同出资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了一家美容店开展美容业务,该美容店是公司的主要资产。公司由张某担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经理,赵某担任公司监事,实际控制公司并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公司经营正常,收益稳定。

近日,小股东到美容店了解公司日常经营情况时,发现该美容店由其他人经营。经与张某等人沟通后得知,张某和赵某以美容公司的名义与林某签订了资产转让协议,将美容店转让给林某,但没有事先通知其他股东,也没有通知召开公司股东会决议。资产转让协议约定的转让对价为零,小股东认为美容店获得了不菲的会员费,且店铺经营正常,净资产远大于零,零对价的转让行为给公司造成了损失,损害了公司和小股东的利益,欲通过法律手段主张权利。

【律师分析】

前文分析了上述案例的维权方式、诉讼主体和诉讼请求的确定,被告是张某和赵某两个自然人,又有公司作为第三人,那么在起诉时应当向哪个法院起诉呢?

一、民事诉讼案件的一般管辖原则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管辖法院的确定以原告就被告为原则,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二、公司纠纷案件的特殊管辖规则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了对公司纠纷的特殊管辖,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本案管辖的确定

首先,本案属于股东代表诉讼,虽然公司并非原、被告,但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而且由于公司没有及时提起诉讼维护公司利益,涉及公司的实体权益,与公司机关及其成员、控股股东均有关联,判决结果对公司及其全体股东具有既判力和拘束力。因此,股东代表诉讼具有公司组织诉讼的特点。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本案纠纷属于“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在实际审理是由法院的商事审判庭进行处理,属于公司纠纷类案件。

其次,股东代表诉讼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便于公司和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便于公司提供证据或人民法院调查取证,亦便于此后可能发生的强制执行。

综上所述,本案应当由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