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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法律规定:父母给子女买房,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简述--付雪薇律师
发布时间: 2019-04-09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例

张父、张母出资给儿子张格购买婚房,登记在儿子张格的女友王丽名下。张父、张母、张格、王丽签署《确认书》,上述房屋的出资人是张父、张母,房屋归张格所有。后张格与女友分手,因张格不在国内,王丽将房屋过户给张格的堂弟张第。张格回京后发现上述房屋已经被张第出售给他人,遂起诉至法院。

【律师分析】

《确认书》为赠与关系,赠予人为张父、张母,受赠人为原告张格,并且已经实际履行,虽王丽为登记所有人,但实际所有人应为张格。因王丽同意将房屋所有权证进行变更,只是在履行过程中将房屋过户至被告张第名下。被告张第是房屋登记所有人,其应当说明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依据,即基于继承、受赠、买卖等获得,被告张第没有证据表明支付了房屋买卖的对价,被告张第主张为赠与,鉴于房屋是价值较大财产,仅凭登记不能推定赠与成立,而且在房屋过户后,所有权证书一直在原告张格处保存。被告张第通过补办涉案房屋所有权证书,进而将房屋出卖给他人,也印证被告不是受赠人、不是真实所有权人。现解志宏作为实际所有人主张权利,并无不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因被告张第已将涉案房屋卖给他人,现原告张格作为实际所有人主张张第售房所得款200元予以返还,应予支持。判决如下:被告张第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张格出卖房屋所得款2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