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诚源自法之正义 业精始于品质卓越

法律咨询:400-779-9966

说公司

您当前的位置是: 首页 > 律师说法 > 说公司

说公司
涉案房屋低价出售,这里的“低价”如何认定?--张静丽律师
发布时间: 2019-04-30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情】

2016年12月15日,由李某妻子的妹妹丁某经办,李某将房屋以12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丁某的亲属张某,该房当时的市场评估价为190万,同年,12月29日,法院依胡某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裁定查封债务人李某名下房产。

随后,胡某起诉张某、李某,要求撤销房产转让合同。

【法律意见】

涉案房屋买卖行为是否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应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为基准,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房管部门的评估价,结合诉争房屋价格、张某是否善意取得、房屋交易行为是否对胡某债权造成损害和房屋使用情况等综合分析予以确定。本案中,债务人李某因经济困难未清偿债务,却将房屋以较低价格折价抵债,不符合生活常理。张某对其购房成本的陈述前后矛盾,主张契税和过户费应当一并记入房屋转让价款亦有违房屋交易市场房款构成的交易习惯,结合诉争房屋对外出租等事实,张某陈述不能使人产生内心确信。张某以120万元价格购买市场评估价为190万元的诉争房屋,加之张某与经办人丁某的亲属关系,可认定张某对诉争房屋低价转让系明知并非善意取得,故胡某起诉符合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应撤销涉案房屋买卖合同。

判断债务人与受让人的房屋买卖行为是否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应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为基准,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房管部门的评估价,结合诉争房屋价格、受让人是否善意取得、房屋交易行为是否对债权造成损害和房屋使用情况等综合分析予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