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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S公司对T公司享有500万的到期债权。S公司向T公司主张债权之时,T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该500万债务的能力,且其资产亦不足以清偿该债务。经查,T公司对W享有100债权,对X公司享有400债权,但T公司尚未采取诉讼或仲裁方式主张。S公司该如何行使权利才能最大限度保证自己的债权得以清偿?
律师观点
S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分别向W公司的住所地人民法院和X公司的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W公司和X公司。如S公司掌握W公司和X公司的财产线索,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