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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学法丨用益物权纠纷简述--付雪薇律师
发布时间: 2019-06-11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例】

坐落于北京某区的房屋系麦芳(化名)拆迁所得,因1995年拆迁时考虑过李清户口在麦芳被拆迁公房上这一因素。

2015年经法院调解确认过李清对上述房屋享有居住权。2018年3月麦芳将上述房屋出售,售价300万。

李清认为,生效的调解书已经认定李清有权在上述房屋居住,而麦芳擅自出售房屋导致李清无家可归,被迫流浪。李清向法院起诉:判令麦芳向李清支付房屋使用费150万元。

公民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已有生效调解书认定李清对诉争房屋享有居住权益。现麦芳将房屋出售,并未对李清进行安置,侵犯李清的居住权益,麦芳应当对李清进行赔偿。关于具体赔偿数额本院将综合考虑涉诉房屋来源、居住使用涉诉房屋实际情况、房屋出售价格等因素予以酌定。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法院判决麦芳向李清居住权益一次性赔偿款共计70万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