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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婚彩礼钱不同于赠与,法律明确规定,不结婚该退就得退--许迪律师
发布时间: 2019-06-12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例】

在我国很多地区,特别是在一些农村地区,订婚时男方给女方赠送一定的钱财礼物是很普遍的现象。有人认为,给彩礼就是法律上的“赠与”,即使婚姻没有缔结成,那么男方给付女方的钱财礼物等也不能要回。

那么如此一来,男方岂不是人财两空了吗?有人不禁问,“赠与”和彩礼究竟有什么区别呢?

【律师分析】

区分赠与和彩礼,主要从三个方面入手:

第一,当地是否有赠送彩礼的习俗;

第二,给付财物的时间,彩礼一般发生在双方订婚时,而赠与有可能发生在两人交往过程中的任何时候;

第三,男方在给付女方财物时,其主观意愿如何。

区分赠与和彩礼的主要意义在于,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如果男方给付女方财物的行为为赠与物,则除非具备法定撤销事由的,男方主张返还财物,法院一般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