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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卫生医院不是法外之地,违法收治需担责--李彦军律师
发布时间: 2019-07-01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例】

王某某因与妻子、女儿女婿发生家庭矛盾,妻子与女儿、女婿认为王某某精神有问题,于是一同强制将王某某送往当地某优抚医院进行治疗。医院听信家属的陈述将王某某进行收治,强制治疗十余天后,诊断王某某无精神病,并通知王某某的妻子和女儿将王某某接走出院。

王某某出院后,认为医院强制收治入院限制了其人身自由,并进行捆绑,严重侵犯了其人身权利,造成精神上的巨大伤害,同时因此导致其被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造成了工资损失,遂向法院起诉医院和女儿女婿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女儿女婿强制将王某某送诊就治,违反了自愿就诊的原则,侵犯了王某某的人身自由权利;医院没有证据证明王某某应当被强制住院治疗,其对王某某进行住院治疗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遂判决医院和女儿女婿赔偿王某某的相应损失。

【律师分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被精神病”案件,通常是近亲属之间因家庭生活产生矛盾,其中一方或多方以“精神病”为由强制将另一方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导致“被精神病”一方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甚至影响身体健康。

我国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规定:“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

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

(一)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

(二)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

根据上述规定,住院治疗应以当事人自愿为原则,如采取强制住院治疗的,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确诊为严重精神障碍;二是必须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或者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

在上述案例中,医院没有确诊王某某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不符合第一个条件;同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王某某有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危险、有伤害他人的行为或者危险,不符合第二个条件。在上述条件均不满足的情况下,医院对王某某进行住院治疗违反了精神卫生法的规定,侵害了王某某的人身权利,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妻子、女儿和女婿将王某某强制送往医院进行治疗,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律师提示】

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是一件关乎当事人人格健康与否的医疗活动,不仅可能影响当事人的人身自由,也可能会影响当事人的其他民事权利和财产归属。精神卫生医院作为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精神卫生法的规定对患者进行诊断和治疗,不能轻信当事人家属的陈述而进行强制住院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