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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双方约定“不能偿还借款时以股权转让抵债”无效--程元第律师
发布时间: 2019-07-08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情】

孙某是某有限公司股东,因个人资金需要,向朋友彭某借款,双方签订借贷协议。出借人彭某出于保护自身利益的考虑,希望借款人孙某提供担保。孙某不想用自己名下的房屋提供担保,经与彭某协商,双方约定以孙某在某有限公司的股权作为担保,并约定“若期限届满孙某无法偿还借款,孙某在某有限公司的股权归彭某所有。”

借款期限届满后,孙某果然无法偿还借款。那么作为债权人的彭某可否直接主张变更股权?

【律师观点】

本案中,孙某有资金需求,彭某自愿出借自己的资金给彭某,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双方存在真实的借贷合意,借贷关系成立。但双方关于“孙某到期不履行债务其股权归彭某所有”的约定系无效约定。该特殊约定违反了我国物权法和担保法有关禁止流质的规定。彭某值得按照法律程序就股权变卖所得价款在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