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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名”(“小名”)签借条,绝不出借款项--田留苗
发布时间: 2019-08-02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例】

王贤和王齐为亲兄弟,亲朋好友在生活中都称呼二人为王见贤和王思齐。王贤急需用钱,向好友宋冉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并让自己的弟弟王齐为自己向宋冉提供担保,出具借条如下:今有王见贤向宋冉借款人民币10万元,一个月还清,王思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条签订后宋冉将10万元现金交给了王贤。借款期限届满后王贤和王齐均无力偿还借款且不承认借款的事实,无奈下宋冉准备起诉二人,并咨询律师相关法律风险。

【律师分析】

本案中宋冉提起诉讼存在如下法律风险:

1、无法证明借条中的王见贤是王贤,王思齐是王齐,诉讼主体不明确,无法提起诉讼;

2、10万元出借款项的方式为现金出借,诉讼程序中无法证明款项已实际出借,即无法证明借款关系已成立。

首先,诉讼程序中自然人主体身份以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件所载明的个人信息为准,而不能以乳名、小名、别名等一部分人习惯的称呼为准。身份证上载明的信息(身份证号)才是每个人独一无二、有别于他人的信息。其次,自然人民间借贷以贷款人实际出借款项为生效要件,签订借条或借款合同并不代表借贷关系已形成或借款合同已生效。

律师提示:

1、如果借款人习惯性的用自己的“小名”、“乳名”签订借条或其他借款手续的,一定要将其身份证号记载于上述借条或手续中,以明确借款主体身份。

2、如果借款是以现金方式出借不存在出借款项痕迹的(即:无银行流水记录或其他如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除借条外一定要让借款人出具收到借款的收条。借条与收条并存的前提下基本能够确认借款实际发生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