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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借款合同为何无效?--程元第律师
发布时间: 2019-07-24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情:

A某因个人资金需要,向银行申请贷款,但因资质不符而未通过银行贷款的审批。恰好A的朋友B有贷款资质,遂向朋友B某借款,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由B向银行申请贷款,将贷款出借于A,利息为B申请银行贷款利息的2倍。

双方依约履行借款合同。借款期限届满后,B向A主张还款,A无力偿还。B将A诉至法院,主张本金和双方约定的利息。那么B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

律师观点:

本案中,A某有资金需求,B某自愿将资金给彭某,双方都是真实意思表示,但双方关于借款的方式“B向银行申请贷款,将贷款出借于A”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双方的借款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无效的,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B有权向A主张借款本金。至于利息,应根据双方的过错比例承担责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 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