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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学法丨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简述--付雪薇律师
发布时间: 2019-08-14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例】

2014年1月,李千(化名)向寨全公司(化名)借款450万元,并向寨全公司出具《借条》。李千在2014年8月去世,其母亲王牧(化名)、其妻赵琪(化名)是李千的法定继承人。李千与王牧登记注册一家商贸公司,李千占30%股份。李千与赵琪婚后购买一处房产,在李千去世后经过公证继承,登记在王牧、赵琪名下。2015年6月,王牧、赵琪将前述房屋出售。寨全公司认为王牧、赵琪应以所继承遗产对李千生前所欠债务承担还款责任。寨全公司多次催告王牧、赵琪还款,未果。寨全公司起诉至法院,主张:被告王牧、赵琪以实际继承的李千遗产向寨全公司偿还借款450万元并支付利息。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李千生前对寨全公司负有债务,其继承人应当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涉案房产销售价格为800万元,其中50%属赵琪个人财产,其余50%属李千遗产范围,本院据此认定该销售价格中的50%属清偿债务范围,即对应价值400万元。

李千生前持有商贸有限公司30%股权,该股权亦属李千遗产,其继承人亦应当在范围内清偿李千生前债务。

最终法院判决如下:法定继承人赵琪、王牧在继承李千遗产400万、商贸有限公司30%股权的范围内连带清偿寨全公司李千债务人民币450万元承担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