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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婚姻法:夫妻间这3种财产约定视为无效,等于“零”--田留苗律师
发布时间: 2019-10-25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随着社会发展,夫妻双方在结婚时会考虑离婚时财产分割问题,为了减轻麻烦,双方往往会选择签订财产协议,对婚前或婚内取得的财产进行分配。同时,随着离婚率的上升,再婚家庭更会选择财产协议的方式解决将来可能在财产上产生的纠纷。但财产协议中约定这些内容是无效的或者说是无意义的,律师给您解释如下:

一、约定财产归子女所有的“无效”

夫妻在作财产约定时,会考虑子女日后的抚育、教育、生活问题,会约定部分财产归子女所有。但在实际的生活中,这些财产仍然由父母掌管(子女未成年)。

从法律上来讲,这种行为属于赠与法律行为,而这种赠与却没有履行,可随时撤销。实践中我们视此为无效约定。

二、不动产归配偶一方但未作产权变更登记

夫或妻将一方名下的婚前房产等不动产约定为婚后共有或归对方所有,但实际又未办理产权更名手续,同样是一种赠与未完成的行为。在最终发生争议时,我们亦视为此种约定无效。

三、谁提离婚谁无财产(净身出户)

这种约定往往会成为婚内财产协议中的表现恩爱、始终不渝爱情的约定,以使任何一方都打消离婚的念头,一心一意地经营好婚姻。实际上,此类约定违背了结婚自愿、离婚自由的原则,被认定为无效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