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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学法丨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简述--付雪薇律师
发布时间: 2019-11-26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例】

事实经过:李收与王大建的房屋前后相邻,王大建在前。2018年7月,王大建新建彩钢房,彩钢房长约45米,房檐探出65厘米,房屋所积雨水全部排放到李收的院内的房屋和土地上,李收房屋内物品被雨水浸泡。双方协商未果,故李收诉至法院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将与原告相邻房屋的彩钢瓦房檐拆除,改为向前排水。

法院经审理认为: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应本着和睦相处的原则正确处理双方之间的相邻关系。基于房屋排水需要,农村建房通常有出檐的习惯,故依据建房习惯,被告加盖彩钢房顶时房屋可以出檐,但应当尊重本地习俗,房檐保留在合理范围内,对超出合理范围内的房檐应当予以拆除,具体出檐尺寸由本院根据现场情况以及确保双方生活便利的角度酌情确定。原告作为相邻方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的生产和生活提供必要的便利,在被告拆除过长房檐的过程中,亦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其北房北侧彩钢顶房檐超出房屋北墙三十厘米部分自行拆除。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三十五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八十三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十四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七条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八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九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三条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