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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丨隐名股东之法律风险分析--张静丽律师
发布时间: 2020-09-29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情简介】

王某委托张某代持a公司的股权,双方签订了协议,约定实际出资人为王某,实际享受股东分红的也应该为王某,张某仅代表王某持有a公司的股权,不得擅自处分股权,行使表决权要经过王某的同意。

协议签订后,王某向张某支付了一笔佣金并且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将款项支付给了张某,要求张某支付给公司。在王某出资入股后始终没有分到任何红利,张某说公司运营不好。后经王某多方打听公司运营良好,每年都向股东分红。王某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律师分析】

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可见王某与张某之间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王某可以依据双方之间签订的协议,向张某主张返还分红收益,并且要求张某向其承担违约责任。在实践中股东人数过多或者是有不能担任股东的情形,往往就会出现隐名股东。法律风险相伴而生,不按时移交投资分红、滥用股东表决权、擅自转让股权等等。故而在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之间的代持协议就显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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