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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欠薪者,涉嫌刑事犯罪--东友律师
发布时间: 2016-12-27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2013年,强子在新华区承包了一个建筑工程,通过一直跟着他的老黄,在其家乡招募了20余名民工。一年工期结束,到了结账的时候,强子却消失了,手机关机,这可把老黄急坏了,20多名老乡天天找他。老黄只得去强子家里找他,经过几天蹲守,终于堵住了强子,但从宝马车下来后,强子很直白的和老黄说,这个工程没有挣到钱,没钱支付这20多人的15万工资,老黄百般哀求无果。眼看年关将近,这被拖欠的15万工资老黄也担负不起,只能领着工人们到新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寻求帮助。新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强子支付拖欠的民工工资,强子并不当回事,反而带着妻子买了回妻子东北老家的机票,躲了起来。强子本以为这样就可以拖下去,等过了年,工人们找不到自己就没事了。不成想到了东北,玩了两周,就被警方抓获,随后被刑事拘留。

【律师分析】
       近年来恶意欠薪问题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一个突出的问题,在人口流动日益频繁的的今天,如何更好保证劳动者的基本权利成为立法者关注的焦点。2011年人大常委会通过《刑法修正案(八)》,将部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纳入了刑法调整范围。《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其中“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为(1)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5千至2万元以上的;(2)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本案中,强子拖欠了20余名民工15万元的工资,数额较大,经有关部门的责令仍然拒不支付,并逃匿至外地,即侵犯了劳动者的获取报酬权,即财产权,又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