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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到底应支付多少利率--东友律师
发布时间: 2017-02-24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2013年元旦,在京做生意遭遇资金困难的老赵通过强子与北京土豪孙哥相识,并与孙哥订立3年期借款合同,向孙哥借款100万元用于生意经营,双方根据当时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约定利息2.25分,老赵应当在每月1日向孙哥支付利息,借款合同到期之日,老赵需将借款本金及剩余利息一并付清;若逾期支付利息,每日需支付相当于本金1‰的违约金。当日,孙哥通过VIP柜台向老赵在某行中关村支行账户完成贷款转账。2015年9月1日,老赵在向孙哥支付了8月份的利息后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在1991年印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已经失效了,按照今天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我已经把利息都给你付清了;关于本金,你不要着急,我会在年底归还”。孙哥不满,要求老赵继续按约定支付利息,否则将会起诉到法院。老赵不予理睬,但在12月31日向孙哥的银行卡转入100万元。2016年1月4日,孙哥向海淀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老赵偿还没有支付的贷款利息,并要求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法院向老赵送达了孙哥的起诉书副本及传票以后,老赵咨询到律师寻求解决办法。

律师分析:
       在民间借贷活动中,2.25分的利息相当于年息27%,月息2.25%。即老赵每年需要向孙哥支付27万元的利息,每月支付2万2千5百元。因双方约定利息月付,因此截止到2015年9月1日,老赵共向孙哥支付了2年8个月共计72万元的利息。2015年9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29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如果以此作为计算标准,老赵在三年的借款期限内应当支付的利息恰恰就是72万元。但是,双方的借款合同在2015年底到期,老赵作出“已经还清”利息的表述时还在合同期内,按照法律规定和司法实务,老赵应当在还清本金以前应当继续偿还利息。因此,老赵应当向孙哥支付9月1日之后的利息及违约金。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孙哥有权向老赵主张的尚未收到(2015年9月至12月)的利息以及违约金利率总额不能超过100万元本金年息24%,即月息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