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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擅自打胎,丈夫的权利如何救济?--东友律师
发布时间: 2017-03-22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张一和李莉自由恋爱4年后结婚,婚后半年李莉怀孕。张一对小宝宝的到来十分期待和欣喜,而李莉对孩子的突然到来感到恐惧、慌张、不知所措。一方面她被严重的妊娠反应折磨地吃不下睡不着,另一方面她的确没有做好要孩子的准备,而且在李莉的观念里,不要孩子或许是婚姻生活中最好的选择。因此她想先把这个孩子做掉。于是她把自己的困惑向张一坦白:“咱现在还年轻,再加上经济基础有限,要不过几年再要孩子吧?再说我感觉不要孩子也挺好的。”没想到张一对李莉的想法感到愤怒和不解:结婚了就该要孩子了,什么叫“还年轻”?再说孩子可以富养也可以穷养,非要让他以后在钱堆里才叫爱吗?激烈的争吵后小两口并未达成一致,痛苦至极的李莉认为张一作为丈夫有生育权,吃苦受罪的是自己,自己也有生育权,他这样强迫自己就是不爱她,一气之下自己去医院做了人流手术。

      得知李莉做了流产手术,张一在痛苦中做了一个决定:既然你这么狠心,就别怪我无义!孩子既是你的孩子,也是我的孩子,现在你没有经过我的同意就把他流掉了,我要去法院告你离婚,还要你赔我精神损失费!张一将李莉告上了法庭。

      张一的请求是否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婚姻法解释三》对这个问题有明确的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因此,在此案例中,如果张一和李莉因为此事导致夫妻双方感情破裂,法院应准予离婚,但是张一不能在婚姻存续前提下的主张赔偿,也不能在离婚时主张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