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是某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刚开业不久,由于一直业绩不好,所以甲不想再继续经营,遂将公司停业,没有过多的理会就转做其他工作了。后来甲想买房子,在办理的过程中却被通知不能办贷款,询问之下才知道是因为自己开的公司在长期停业后,没有进行注销的原因。
自己设立的公司,不想经营了不注销怎么还会有问题?
不是说有限责任公司是自己承担责任的吗?怎么会影响到作为法定代表人的自己呢?
工商总局下发过规定,企业不按时报税、公司不进行注销将给公司带来信用污点,具体有法人代表不能贷款买房、不能办移民、不能领养老保险、公司会每年被税务局罚款2000至1万元等。而且,注销也是要严格按照一定法律程序进行的,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
具体流程分为:
1、工商注销备案。
2、注销登报公告。
3、国税注销。
4、地税注销。
5、工商注销。
6、代码注销。
7、银行注销。
公司注销的法律依据具体都有在《公司法》中规定。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