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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母亲有无权利给孩子改姓?--东友律师
发布时间: 2017-12-26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情】
       赵建军(化名)与钱云燕(化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育有一女赵妍妍(化名),赵建军与钱云燕离婚后,12岁的赵妍妍跟随钱云燕生活。

      不久,钱云燕与孙文栋(化名)相识相恋,并登记结婚。钱云燕与孙文栋感情很深,但孙文栋没有生育能力。孙家父母觉得孙文栋作为孙家独子,应该有后。孙文栋遂与钱云燕协商,想让赵妍妍改姓孙,叫孙平黛,钱云燕觉得自己作为孩子的母亲,有权利给孩子更名改姓,同意了孙文栋的请求。

      在二人派出所办理时,民警拒绝办理更名改姓,但在孙文栋的利益运作下,派出所把赵妍妍的名字改为孙平黛。7年后,孙平黛考上大学。让孙平黛感到惊讶的是,孙平黛就读班级的辅导员竟然是自己的生父赵建军。得知女儿已被更名改姓,赵建军不满前妻钱云燕的做法,要求将孙平黛改回原姓名。钱云燕和孙平黛都不同意改回原来姓名,赵建军遂起诉到法院。

【法律分析】
       公民的姓名权是宪法保护的权利,公民有权更改自己的名字。根据《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恢复”,因此,可以确信钱云燕通过非法手段给赵妍妍更名改姓的行为违法,赵建军的请求于法有据。

      但是,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14年通过的《关于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规定,“公民行使姓名权属于民事活动,既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和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还应当遵守民法通则第七条的规定,即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那么,读大学的成年的孙平黛有没有权利拒绝将名字改回赵妍妍呢?在本案中,我们认为是可以的。据上述规定,因公民“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可以选取扶养人姓氏。因此,虽然钱云燕给赵妍妍更名时不合法,但是赵建军要求更回原姓名时,孙平黛已经成年,且孙平黛出于对孙文栋抚养多年的感激拒绝更回原姓名,故赵建军的要求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