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执行财产”的认识
本文“执行财产”是指:通过一审、二审、再审胜诉后,在执行程序中,找到财产,对财产进行执行,让判决、裁定、公证债权文书得以实现的过程。一般情况下,我们往往会遇到如下问题:
1.欠债人在哪?
2.欠债人有多少财产?
3.欠债人的妻子能执行吗?
4.欠债人没钱怎么办?
5.欠债人是公司怎么办?
6.欠债人股东能执行吗?
7.欠债人公司没钱怎么办?
8.欠债人欠了很多钱怎么办?
9.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有什么区别?
10.如果……这种情况,怎么办?
综上,“执行财产”涉及的问题还是比较复杂的。
二、关于“执行财产”的分析
我们已经认识到“执行财产”的复杂性,所以要有一个专业、客观、理性的分析,如果盲目的听亲戚、朋友说,谁谁的案子……,如果……这种情况,那么会陷入“执行财产”认识错误的死循环,导致执行无法进行,也会耽误自己拿回钱。那么,我们进入“执行财产”的分析过程,并指引我们对“执行财产”有一个专业客观、理性的认识:
1.“执行财产”属于执行实施类案件。
注释:区别于执行审查类案件。
2. 执行实施类案件包括:实施类立案、执行调查、控制性执行措施、处分性执行措施、执行分配、款物发放、实施类结案。
注释:(以下简称)立案、调查、控制、处分、分配、发放、结案。
3.“立案”,要准备好相关材料,去立案庭立案。
注释:“立案庭”,不是“执行庭”,节省收到立案文书的时间。
4.“调查”,分清三类合法调查手段,从而判断是哪出现了问题。
注释:1.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2.被执行人财产申报。3.法院依职权调查。
5.“控制”,对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并不代表能变钱,控制只是控制。
注释:财产包括(货币、房产、车辆、船舶、航空器、股票、基金、有价证券、股权、商标、专利等等)。
6.“处分”,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
注释:应当、及时、或者其他,不是等待。
7.“分配”,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注释:分配顺序要综合判断,特别是多法院“控制”、多债权人申报。
8.“发放”,执行款到综合庭财务部门后,30日内,需要完成执行款核算、执行费用结算、通知债权人领取和执行款发放等工作。
注释:一般采取划扣、转账等方式,如未发放,将会提存。
9.“结案”,执行实施类结案方式包括:执行完毕、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执行、撤案、不予执行、驳回申请。
注释:对文书类别、案号、内容未看懂,可回顾以往文章:“执行系列(1)、执行系列(9)、执行系列(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