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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同一房产办理多处抵押,拍卖后,符合这1情形优先受偿--东友律师
发布时间: 2018-03-21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由】

某公司以其房屋作抵押,先后向A银行借款10万元,向B银行借款30万元,C银行借款40万元,并且依次办理了抵押登记。期间,C银行与A银行交换了抵押权的顺位,并且办理了变更登记,B银行不知情。现在因该公司无力偿还三家银行的到期债务,银行拍卖了房屋,价款共计50万元。三家银行如何分配价款?

 

律条文: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律师分析】

本案中三个银行抵押权均登记了,且有登记顺序,先登记的先于后登记的,A银行>B银行>C银行。50万元的债权应先还A银行的10万元,接着还B银行的30万元,再然后还C银行10万元。

但本案中抵押权顺序发生了对调。抵押权顺位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本案中A与C银行的抵押权发生变更,并未通知B银行,则不得对B银行产生不利影响。所以50万元的债务,应保证B银行有30万元的抵押权,剩余的20万元偿还C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