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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没有夫妻生活,是离婚的法定理由吗?--东友律师
发布时间: 2018-04-16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小天和小东今年分别24岁、28岁,俩人认识3个月后就迅速扯证结婚。婚后,小东总是借口累、应酬多等不和小天洞房,俩人结婚一年了,还从未同房。

      经过一段时间的了解,小天得知小东因生理疾病,没有性能力。为此,小天非常痛苦,她想和小东协议离婚,但是小东以爱小天为由不同意协议离婚。无奈之下,小天只能选择诉讼离婚.

但是婚后无性生活能是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吗?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一、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二、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本案中小天和小东的情况就属于婚前缺乏了解且草率结婚的情形,而且小东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因此,如果诉讼至法院后,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判决,但是如果小东不承认自己无性能力,如果想获得胜诉判决,则小天还需要提供一定的证据材料对小东的情况予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