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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作用--崔磊
发布时间: 2018-06-04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日常生活中,我们都知道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如无人员伤亡且责任清晰,事故的当事人可自行填写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单后进行保险理赔。但如遇重大交通事故发生,当事人首先都会想到拨打122,其作用在于等待交警的处理,警方会对事故的还原、现场勘验、检查、调查并根据检验、鉴定结论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以下简称认定书),那么这个认定书的效力及证明力究竟如何?

一、认定书是否是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定论?
答案是否定的。

      首先认定书证明力毋庸置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在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认定书的性质是证据,隶属于书证,暨以其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或材料。证据应当经过质证后,由人民法院审查其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二、认定书是否可诉?
答案也是否定的。

      认定书的作出属于行政确认,暨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者法律事实进行判断并予以确定、认可或证明的一种行为。而非具体行政行为故其不具有可诉性,如不服可在三日内向作出认定书的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且一次为限。

三、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结论对我方不利时怎么办?
        需明确的是认定书作为重要证据之一,重要但且不唯一,法院在对其审查过程中,会推定其为真实,但一方当事人对认定书的真实性存疑并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其职权进行调查。
 
      综上可得出在处理复杂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认定书是不能作为其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其作用属于“行政确认”,而最终的认定是需要人民法院依照其职权进行“司法确认”,最终明确责任具体比例。